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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草案
- 1. 1
行政院 第 3443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討論事項(一)
本院主計總處擬具「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草案,請核議案。
說明:
本院主計總處簽以:
一、為使各級政府處理年度預算收支有所遵循,本院以往年度
均依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
原則」,於概算籌編前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上開籌編原
則主要內容包括: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重要建
設應作成本效益分析及優先由民間興辦,各項收入應審慎
行
政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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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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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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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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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超額員額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等文字。(第 4 點第 8 款)
(五)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增列鼓勵購置及租用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
種。(第 4 點第 10 款、第 11 款)
(六)依財政健全方案專案小組第 5 次會議決議,明定特種基金
應將閒置資金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
融機構調降利率等。(第 5 點第 8 款)
四、檢附「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與一百零四年度原規定對照表,請核示。
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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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與
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對照表
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說 明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
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
算 收 支 之 編 製 有 所 準
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
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
算 收 支 之 編 製 有 所 準
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
本點未修正。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
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
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
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
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
測顯示之趨勢,並依
「財政健全方案」,加
強開源節流措施,落實
控管債務、支出結構調
整及財源多元籌措等
各項工作。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
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
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
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
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
測顯示之趨勢,並依
「財政健全方案」,加
強開源節流措施,落實
控管債務、支出結構調
整及財源多元籌措等
各項工作。
本款未修正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
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
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
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
訂定具體計畫,並依
「預算編製作業落實
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
案」,本零基預算精神
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
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
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
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
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
訂定具體計畫,體現
「黃金十年」之國家願
景,並依「預算編製作
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
實施方案」,本零基預
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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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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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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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1
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確實檢討辦理。
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確實檢討辦理。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
檢討及改進方案」,離
島建設基金之運用範
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
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
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
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
考量。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
檢討及改進方案」,離
島建設基金之運用範
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
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
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
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
考量。
本款未修正。
(十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
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
(補)特種基金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
府財政負擔。
(十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
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
(補)特種基金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
府財政負擔。
本款未修正。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
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
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
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
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
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
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
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
外,應以追求最高盈
(賸)餘為目標;債務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
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
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
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
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
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
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
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
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
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
外,應以追求最高盈
(賸)餘為目標;債務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
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
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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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4
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
中 程 可 用 資 金 範 圍
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
途,擬具業務計畫,並
配合編列預算。
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
中 程 可 用 資 金 範 圍
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
途,擬具業務計畫,並
配合編列預算。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專 案 計
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
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
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
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
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
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
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
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
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
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
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
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
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
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非營業特種基
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及「自償性公共建
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之規定辦理。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專 案 計
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
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
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
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
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
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
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
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
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
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
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
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
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
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非營業特種基
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之規定辦理。
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
財務規劃方案」僅規定
各計畫核定實施後,應
衡酌實際執行情形,適
時檢討回饋修正,並未
如「自償性公共建設預
算制度實施方案」第 14
點規定,應定期檢討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於未能達成原訂自
償率之虞時,檢討提出
改進措施等。另「跨域
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
方案」僅適用於中央各
機關推動之重大公共建
設計畫,亦未如「自償
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
施方案」第 15 點訂有地
方政府得比照辦理之規
定 , 爰 參 酌 審 計 部 意
見,增列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之規定。
(八)特種基金應加強辦理
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
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
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
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
調降利率等;各基金為
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
(八)特種基金應加強債務
控管,辦理各項業務所
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
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
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
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
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
依財政健全方案專案小
組第 5 次會議決議,明
定特種基金應將閒置資
金優先償還債務、調整
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
融機構調降利率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43次
院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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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8ED5541DA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