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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43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討論事項(一)
本院主計總處擬具「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草案,請核議案。
說明:
本院主計總處簽以:
一、為使各級政府處理年度預算收支有所遵循,本院以往年度
均依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
原則」,於概算籌編前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上開籌編原
則主要內容包括: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重要建
設應作成本效益分析及優先由民間興辦,各項收入應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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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編列,公有財產應加強管理,支出以施政方針為重
點,員額應在總量範圍內依業務需要合理配置,消費支出
應力求節約等,因屬原則性規範,爰歷年均配合年度施政
方針及必要改進措施予以修正。
二、茲以 105 年度總預算案籌編工作又屆開始之期,經參酌財
政部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所提建議,並依本院法規
會之修正意見,以「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
編原則」為藍本,研擬「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草案。
三、本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增訂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依公共債務法第 12 條規定編列債
務還本。(第 2 點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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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年度施政方針,明定政府支出以落實經濟轉型,實現
智慧城市與智慧生活;落實社會轉型,實現弱勢照顧;落
實政策思維轉型,精進治理效能;打造樂活家園,提升環
境永續;確保民眾幸福,提升安全管理;前瞻創新教育,
提升人才培育;鞏固兩岸和平,提升國際參與;推動募兵
制度,塑建精銳國軍為優先重點。(第 4 點第 2 款)
(三)參酌審計部意見,增列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自償性公
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之規定辦理。(第 4 點第 3
款、第 5 點第 7 款)
(四)考量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或運用派遣勞工,實務上已有員
額進用限制,且非典型人力協助辦理機關業務均為政府多
元人力運用一環,爰參酌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刪除應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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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超額員額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等文字。(第 4 點第 8 款)
(五)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增列鼓勵購置及租用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
種。(第 4 點第 10 款、第 11 款)
(六)依財政健全方案專案小組第 5 次會議決議,明定特種基金
應將閒置資金優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
融機構調降利率等。(第 5 點第 8 款)
四、檢附「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與一百零四年度原規定對照表,請核示。
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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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
政府年度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籌編原則。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
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並依「財政健
全方案」,加強開源節流措施,落實控管債務、支出結構調
整及財源多元籌措等各項工作。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
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
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
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
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實中程計畫預算
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三)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成長應兼籌並
顧。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
檢討,新興重大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之財源後始可辦理,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
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
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
與。另為落實永續經營之政策,各機關提報重要公共建設應
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財源,以利未來營運。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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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辦理財務可行性評估,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
代財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
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及各級政府經費分擔比例。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
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上限,並應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編列
債務之還本預算。自償性公共債務之舉借,應依公共債務管
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收支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
動對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等政策之影響,審慎規劃支出額
度,且宜有因應之中長程財務計畫,以減緩高齡化對財政之
衝擊。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稅制改革
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行期
間之實徵情形,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估測之經濟成長趨勢,
審慎估計編列。
(二)政府稅課外各項收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機關,由財
政機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
年度決算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確實檢討調整編列。各地方
政府應積極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定之
金額,核實編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
營管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
政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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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與特別
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及民間可用資源,務實籌劃,並適切訂
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
(二)政府支出以落實經濟轉型,實現智慧城市與智慧生活;落實
社會轉型,實現弱勢照顧;落實政策思維轉型,精進治理效
能;打造樂活家園,提升環境永續;確保民眾幸福,提升安
全管理;前瞻創新教育,提升人才培育;鞏固兩岸和平,提
升國際參與;推動募兵制度,塑建精銳國軍為優先重點。
(三)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
地區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
益,以促進經濟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財源之籌措,應秉持
建設效益共享精神,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
維予以規劃,妥適引進民間資金、人力及創新能力,靈活財
源籌措,減輕政府財務負擔。計畫經費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
合,如屬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
規劃方案」及「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之規定
辦理。至於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續
辦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列外,均暫緩編列。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
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並檢討保險財務收支失衡原因,
謀求改進。至於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
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
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善各項籌備作
業,及就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源妥適
規劃,並可促進跨域合作,擇取共同性較高之公共事務,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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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力求
精簡。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分別依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
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行政院所定員額管理規定,
本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人
力,並適時檢討待遇福利及教育訓練等人事成本:
1.各機關配置員額,應在上級機關獲配員額總數額度內,考
量業務調移、推行地方化、法人化、民營化或委外化之辦
理情形及改進工作方法,包含落實工作簡化與資訊化等因
素,就施政優先緩急及必要性,中央機關依行政院核定員
額評鑑結論、地方機關依其所辦理之組織及員額評鑑結
論,檢討原配置人力(含超額員額)實際運用情形,合理核
實編列各機關預算員額數,避免編列之預算員額未確實進
用,影響人事費之有效執行。
2.中央政府各機關有總員額法第八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3.配合組織調整作業,各機關人力配置,除維持當前業務之
遂行,亦應考量未來組織定位及業務職掌調整之規劃方
向,合理規劃現階段人力配置及運用,以利組織調整作業
人力面向無縫銜接。
4.各機關應賡續推動並落實行政流程簡化,積極檢討授權及
業務資訊化,以加強人力運用,提升行政效能。
(七)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及臨
時性業務需要進用;另應核實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員所辦理
業務是否屬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已結
束,應即檢討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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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
或運用派遣勞工,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進用及運用要點」及「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從嚴核實進用或運用。
(九)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
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
不得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要,
擬進用工友、技工或駕駛者,得由本機關工友、技工或駕
駛彼此間轉化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
措施推動方案」規定,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
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
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整
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
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
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
業務;並依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
減少人事費。
(十)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法律
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暫
緩編列。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
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
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十一)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
等低污染性之車種,並應依行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全時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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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優先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
公務車輛,支援各項公務所需。
(十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
施,應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
類原則與範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
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直轄市與各縣(市)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或準用中央
法規。
(十三)中央政府因應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
併改制為直轄市,涉及功能調整或業務移撥之項目,相關機
關應依核定之移轉期程,合理規劃移撥人力及經費,並督促
改制之直轄市承接辦理,以確保原業務順利銜接運作。
(十四)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
資源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
之調整,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檢討及改進方案」,離島建設基金之
運用範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主管機
關對於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
量。
(十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
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
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
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
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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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
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債務基金、特
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
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
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
及為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
結合。
(三)營業基金應衡酌國際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報酬率及經營成
果比率、過去經營實績、未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備能量及提
高生產力等因素,妥訂盈餘(或虧損改善)目標。所列盈餘,
應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依規定分配繳庫,非有
特殊理由,不得申請保留。所請由庫增資及彌補虧損等,除
屬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慮。作業基金應參照國內、外類
似機構訂定產品價格或服務費率,並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為
原則,其運作結果,如有賸餘時,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
應依規定繳庫。
(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特(指)定資金
來源,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目的之
達成情形、業務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
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算。中央政府非營業特
種基金並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隸、業務
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檢討事宜。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中心制度需要,合
理調整組織,加速淘汰冗員,擴大業務經營彈性,提升生產
力,降低用人成本;營業基金績效獎金,應依單位績效及員
工貢獻程度核給,其適用員額合理化管理者,並應本績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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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則,彈性用人,提升經營績效。營業基金營運發生虧損
時,應積極研謀改善,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轉民
營或結束經營。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
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
列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
分,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於基金編列預
算。特別收入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審慎推估可用資金,並妥作
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
據設置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
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
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
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
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
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
析,且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非營業特種基金辦理跨域
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及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之規定辦理。
(八)特種基金應加強辦理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括閒置資金應優
先償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調降利率
等;各基金為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償
還財源,並運用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
息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研
提營運改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債務之清償。
(九)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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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
及現金調度,活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十)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社會
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以利重大建
設之順利進行。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或自治條例應補
列追加預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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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與
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對照表
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一百零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
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
說 明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
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
算 收 支 之 編 製 有 所 準
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
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
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
算 收 支 之 編 製 有 所 準
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地方制度法第
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籌編原則。
本點未修正。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
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
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
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
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
測顯示之趨勢,並依
「財政健全方案」,加
強開源節流措施,落實
控管債務、支出結構調
整及財源多元籌措等
各項工作。
二、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
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
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
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
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
測顯示之趨勢,並依
「財政健全方案」,加
強開源節流措施,落實
控管債務、支出結構調
整及財源多元籌措等
各項工作。
本款未修正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
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
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
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
訂定具體計畫,並依
「預算編製作業落實
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
案」,本零基預算精神
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
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
作 整 體 性 之 縝 密 檢
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
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
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
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
訂定具體計畫,體現
「黃金十年」之國家願
景,並依「預算編製作
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
實施方案」,本零基預
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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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
實中程計畫預算作業
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
新預算編製作業。
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
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
效益,落實中程計畫預
算作業制度,以健全財
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
業。
(三)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
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
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
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
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
則確實檢討,新興重大
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
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
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
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
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
告,並開發自償性財
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
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
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
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
經營之政策,各機關提
報重要公共建設應妥
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
及財源,以利未來營
運。
(三)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
結果,財政健全與經濟
成長應兼籌並顧。政府
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
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
則確實檢討,新興重大
支出,須同時籌有確切
之財源後始可辦理,重
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
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
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
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
告,並開發自償性財
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
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
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
間參與。另為落實永續
經營之政策,各機關提
報重要公共建設應妥
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
及財源,以利未來營
運。
本款未修正。
(四)中央及 地方政 府制
(訂)定或修正法律、
法規或自治法規,應先
辦 理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如有減少收入者,
應 同 時 籌 妥 替 代 財
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
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
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
相對收入來源及各級
政府經費分擔比例。
(四)中 央及地 方政 府制
(訂)定或修正法律、
法規或自治法規,應先
辦 理 財 務 可 行 性 評
估,如有減少收入者,
應 同 時 籌 妥 替 代 財
源;其需增加財政負擔
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
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
相對收入來源及各級
政府經費分擔比例。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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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會
會
議
DDC8ED5541DA7602
3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
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
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
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上
限,並應依同法第十二
條規定編列債務之還
本預算。自償性公共債
務之舉借,應依公共債
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
則之規定辦理。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
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
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
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上
限。自償性公共債務之
舉借,應依公共債務管
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之
規定辦理。
為落實執行公共債務法
第 12 條「中央及直轄市
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
少 5%;縣(市)及鄉(鎮、
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 5
條第 4 項所定之公共債
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1%,編列債務之還本」
規 定 , 爰 配 合 納 入 規
範。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
編預算收支時,應考量
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
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
等政策之影響,審慎規
劃支出額度,且宜有因
應 之 中 長 程 財 務 計
畫,以減緩高齡化對財
政之衝擊。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
編預算收支時,應考量
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
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
政策之影響,審慎規劃
支出額度,且宜有因應
之中長程財務計畫,以
減緩高齡化對財政之
衝擊。
酌修文字。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稅課收入,應以稅
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
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
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
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
稅制改革因素及國民
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
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
行期間之實徵情形,以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估
測之經濟成長趨勢,審
慎估計編列。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收入,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稅課收入,應以稅
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
及免稅規定為計算之
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
度之政策變動與推動
稅制改革因素及國民
稅負能力,並參酌前年
度決算與上年度已執
行期間之實徵情形,以
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估
測之經濟成長趨勢,審
慎估計編列。
本款未修正。
(二)政府稅 課外各 項收
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
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
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
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
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
(二)政 府稅課 外各 項收
入,應由各主管機關編
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
關會同主計機關及各
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
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
本款未修正。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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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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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
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
編列。
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
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
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
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
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
素,確實檢討調整編
列。各地方政府應積極
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
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
定之金額,核實編列。
(三)各項規費收入,應依辦
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
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
素,確實檢討調整編
列。各地方政府應積極
開闢自治財源,補助收
入並應依上級政府核
定之金額,核實編列。
本款未修正。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
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
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
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
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
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
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
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
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
闢,積極提升資源運用
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
本款未修正。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
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
負 擔 能 力 與 特 別 預
算、特種基金預算及民
間可用資源,務實籌
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
機 關 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
之範圍。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
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
負 擔 能 力 與 特 別 預
算、特種基金預算及民
間可用資源,務實籌
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
機 關 之 歲 出 概 算 額
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
之範圍。
本款未修正。
(二)政府支出以落實經濟
轉型,實現智慧城市與
智慧生活;落實社會轉
型,實現弱勢照顧;落
實政策思維轉型,精進
治理效能;打造樂活家
園,提升環境永續;確
保民眾幸福,提升安全
管理;前瞻創新教育,
提升人才培育;鞏固兩
(二)政府支出以振興經濟
發展、縮短城鄉差距、
建立安心社會、打造永
續環境、厚植文教科
技、深化兩岸交流及推
動募兵制度為主軸,並
以健全國家財政、強化
公共建設、完善弱勢照
顧、落實國土保育、整
合人才培育、全面拓展
依據行政院 105 年度施
政方針及參酌國防部意
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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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和平,提升國際參
與;推動募兵制度,塑
建精銳國軍為優先重
點。
外交及塑建精銳國軍
為優先重點。
(三)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
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
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
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
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
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
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
財源之籌措,應秉持建
設效益共享精神,本諸
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
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
規劃,妥適引進民間資
金、人力及創新能力,
靈活財源籌措,減輕政
府財務負擔。計畫經費
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
合,如屬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及「自償性公共建
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之規定辦理。至於一般
性土地購置、營建工程
及設備購置,除賡續辦
理及急需者應核實計
列外,均暫緩編列。
(三)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
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
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
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
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
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
穩定成長。關於各計畫
財源之籌措,應秉持建
設效益共享精神,本諸
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
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
規劃,妥適引進民間資
金、人力及創新能力,
靈活財源籌措,減輕政
府財務負擔。計畫經費
需求應與執行力相配
合,如屬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之規定辦理。至於
一般性土地購置、營建
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
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
實計列外,均暫緩編
列。
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
財務規劃方案」僅規定
各計畫核定實施後,應
衡酌實際執行情形,適
時檢討回饋修正,並未
如「自償性公共建設預
算制度實施方案」第 14
點規定,應定期檢討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於未能達成原訂自
償率之虞時,檢討提出
改進措施等。另「跨域
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
方案」僅適用於中央各
機關推動之重大公共建
設計畫,亦未如「自償
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
施方案」第 15 點訂有地
方政府得比照辦理之規
定 , 爰 參 酌 審 計 部 意
見,增列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之規定。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
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
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
定 之 年 金 制 度 為 目
標,並檢討保險財務收
支失衡原因,謀求改
進。至於其他各項社會
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
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
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
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
定 之 年 金 制 度 為 目
標,並檢討保險財務收
支失衡原因,謀求改
進。至於其他各項社會
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
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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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
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
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
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
慎規劃辦理。
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
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
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
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
慎規劃辦理。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
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
善各項籌備作業,及就
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
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
源妥適規劃,並可促進
跨域合作,擇取共同性
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
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
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
複投入,力求精簡。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應配
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完
善各項籌備作業,及就
調整移撥業務與經費
明確劃分,俾利預算資
源妥適規劃,並可促進
跨域合作,擇取共同性
較高之公共事務,進行
資源流通共享或共同
委託外包,避免資源重
複投入,力求精簡。
本款未修正。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
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
分別依中央政府機關
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
員額法)、中央政府機
關員額管理辦法、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
行政院所定員額管理
規定,本撙節用人精神
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
列原則,合理配置人
力,並適時檢討待遇福
利及教育訓練等人事
成本:
1.各機關配置員額,應
在上級機關獲配員
額總數額度內,考量
業務調移、推行地方
化、法人化、民營化
或委外化之辦理情
形 及 改 進 工 作 方
法,包含落實工作簡
化 與 資 訊 化 等 因
(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
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
分別依中央政府機關
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
員額法)、中央政府機
關員額管理辦法、地方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
行政院所定員額管理
規定,本撙節用人精神
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
列原則,合理配置人
力,並適時檢討待遇福
利及教育訓練等人事
成本:
1.各機關配置員額,應
在上級機關獲配員
額總數額度內,考量
業務調移、推行地方
化、法人化、民營化
或委外化之辦理情
形 及 改 進 工 作 方
法,包含落實工作簡
化 與 資 訊 化 等 因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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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就施政優先緩急
及必要性,中央機關
依行政院核定員額
評鑑結論、地方機關
依其所辦理之組織
及員額評鑑結論,檢
討原配置人力(含超
額員額)實際運用情
形,合理核實編列各
機關預算員額數,避
免編列之預算員額
未確實進用,影響人
事費之有效執行。
2.中央政府各機關有
總員額法第八條第
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其員額應予裁減
或移撥其他機關。
3.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作
業,各機關人力配
置,除維持當前業務
之遂行,亦應考量未
來組織定位及業務
職掌調整之規劃方
向,合理規劃現階段
人力配置及運用,以
利組織調整作業人
力面向無縫銜接。
4.各機關應賡續推動
並落實行政流程簡
化,積極檢討授權及
業務資訊化,以加強
人力運用,提升行政
效能。
素,就施政優先緩急
及必要性,中央機關
依行政院核定員額
評鑑結論、地方機關
依其所辦理之組織
及員額評鑑結論,檢
討原配置人力(含超
額員額)實際運用情
形,合理核實編列各
機關預算員額數,避
免編列之預算員額
未確實進用,影響人
事費之有效執行。
2.中央政府各機關有
總員額法第八條第
二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其員額應予裁減
或移撥其他機關。
3.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作
業,各機關人力配
置,除維持當前業務
之遂行,亦應考量未
來組織定位及業務
職掌調整之規劃方
向,合理規劃現階段
人力配置及運用,以
利組織調整作業人
力面向無縫銜接。
4.各機關應賡續推動
並落實行政流程簡
化,積極檢討授權及
業務資訊化,以加強
人力運用,提升行政
效能。
(七)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
實基於專業性、技術
性、研究性及臨時性業
務需要進用;另應核實
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
(七)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
實基於專業性、技術
性、研究性及臨時性業
務需要進用;另應核實
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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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所辦理業務是否屬
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
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已
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員所辦理業務是否屬
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
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已
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八)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
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
費進用臨時人員或運
用派遣勞工,應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及「行政院運
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從嚴核實
進用或運用。
(八)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
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
費進用臨時人員或運
用派遣勞工,應無列管
超額待精簡之職員、工
友、技工、駕駛、聘用
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
運用為前提,並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及「行政院運
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從嚴核實
進用或運用。
考量各機關進用臨時人
員或運用派遣勞工,實
務 上 已 有 員 額 進 用 限
制,且非典型人力協助
辦理機關業務均為政府
多元人力運用一環,爰
參 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意
見,刪除應無列管超額
員額可供調配運用為前
提等文字。
(九)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
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
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
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
駕駛,不論超額與
否,均予全面凍結不
得新僱;至未達員額
設置基準之機關,如
因業務需要,擬進用
工友、技工或駕駛
者,得由本機關工
友、技工或駕駛彼此
間轉化或其他機關
移撥。
2. 各 機 關 事 務 性 工
作,應依「中央各機
關學校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規
定,積極採取廣泛使
用 現 代 化 事 務 機
(九)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
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
彈性運用人力,各機關
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
駕駛,不論超額與
否,均予全面凍結不
得新僱;至未達員額
設置基準之機關,如
因業務需要,擬進用
工友、技工或駕駛
者,得由本機關工
友、技工或駕駛彼此
間轉化或其他機關
移撥。
2. 各 機 關 事 務 性 工
作,應依「中央各機
關學校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規
定,積極採取廣泛使
用 現 代 化 事 務 機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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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推動業務資訊
化、簡化流程、擴大
外包、運用志工、替
代役等人力及全面
推行職員自我服務
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
「超額列管出缺不
補」、「實施員額調整
及轉化移撥」、「改進
事務性工作分配」等
方式,以有效彈性運
用工友、技工及駕駛
人力,除不得執行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業
務外,得協助辦理未
涉職員核心業務及
法律責任之業務;並
依前開方案有關優
惠退離規定,鼓勵其
退離,以減少人事
費。
具、推動業務資訊
化、簡化流程、擴大
外包、運用志工、替
代役等人力及全面
推行職員自我服務
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
「超額列管出缺不
補」、「實施員額調整
及轉化移撥」、「改進
事務性工作分配」等
方式,以有效彈性運
用工友、技工及駕駛
人力,除不得執行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業
務外,得協助辦理未
涉職員核心業務及
法律責任之業務;並
依前開方案有關優
惠退離規定,鼓勵其
退離,以減少人事
費。
(十)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
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
標準,除依法律增設機
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
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
外,均暫緩編列。各機
關 購 置 各 種 公 務 車
輛,鼓勵購置電動車、
油電混合動力車及電
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
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
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
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
及數量。
(十)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
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
標準,除依法律增設機
關始得新增車輛,及依
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
外,均暫緩編列。各機
關各式公務車輛應購
置 具 節 能 減 碳 之 車
種,於編列年度增購及
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
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
數量。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款規定,將各式公務車
輛應購置節能減碳之車
種,修正為鼓勵購置電
動 車 等 低 污 染 性 之 車
種。
(十一)各機關租賃公務車
輛,鼓勵租用油電混合
動力車、電動車等低污
(十一)各機關租賃公務車
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
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第 9 點規
行
政
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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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性之車種,並應依行
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
全時公務車輛。於公務
車輛報廢後,應優先以
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
有公務車輛,支援各項
公務所需。
輛。於公務車輛報廢
後,應優先以集中調派
方式運用現有公務車
輛,支援各項公務所
需。
定,增列鼓勵租用電動
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十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具
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
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
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
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
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
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
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
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
決定後,始得實施。直
轄市與各縣(市)預算
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
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
或準用中央法規。
(十二)中央及地方政府具
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
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
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
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
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
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
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
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
決定後,始得實施。直
轄市與各縣(市)預算
之編製及執行,由行政
院統籌訂定一致規範
或準用中央法規。
本款未修正。
(十三)中央 政府因 應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
轄市、縣(市)合併改
制為直轄市,涉及功能
調整或業務移撥之項
目,相關機關應依核定
之移轉期程,合理規劃
移撥人力及經費,並督
促改制之直轄市承接
辦理,以確保原業務順
利銜接運作。
(十三) 中央政 府因 應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
轄市、縣(市)合併改
制為直轄市,涉及功能
調整或業務移撥之項
目,相關機關應依核定
之移轉期程,合理規劃
移撥人力及經費,並督
促改制之直轄市承接
辦理,以確保原業務順
利銜接運作。
本款未修正。
(十四)中央政府各機關預
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
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
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
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
與地方事權之調整,依
(十四)中央政府各機關預
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
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
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
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
與地方事權之調整,依
本款未修正。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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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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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確實檢討辦理。
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之 規
定,確實檢討辦理。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
檢討及改進方案」,離
島建設基金之運用範
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
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
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
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
考量。
(十五)配合「離島建設業務
檢討及改進方案」,離
島建設基金之運用範
圍,以與離島特殊性有
關之項目為限;各中央
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政
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
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
考量。
本款未修正。
(十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
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
(補)特種基金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
府財政負擔。
(十六)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
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
(補)特種基金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
府財政負擔。
本款未修正。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
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
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
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
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
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
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
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
外,應以追求最高盈
(賸)餘為目標;債務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
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
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
預算收支,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
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
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
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
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
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
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
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
外,應以追求最高盈
(賸)餘為目標;債務
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
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
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
本款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43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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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
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
基金設置目的。
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
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
基金設置目的。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
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
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
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
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
計畫及預算結合。
(二)營業基金應本設立宗
旨及其業務範圍,擬定
長期努力之願景及為
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
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
計畫及預算結合。
本款未修正。
(三)營業基金應衡酌國際
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
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
率、過去經營實績、未
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
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
等因素,妥訂盈餘(或
虧損改善)目標。所列
盈餘,應以不低於上年
度預算數為原則,並依
規定分配繳庫,非有特
殊理由,不得申請保
留。所請由庫增資及彌
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
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作 業 基 金 應 參 照 國
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
品價格或服務費率,並
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
為原則,其運作結果,
如有賸餘時,除負有政
策性任務者外,應依規
定繳庫。
(三)營業基金應衡酌國際
間與國內同業之投資
報酬率及經營成果比
率、過去經營實績、未
來市場趨勢與擴充設
備能量及提高生產力
等因素,妥訂盈餘(或
虧損改善)目標。所列
盈餘,應以不低於上年
度預算數為原則,並依
規定分配繳庫,非有特
殊理由,不得申請保
留。所請由庫增資及彌
補虧損等,除屬特殊必
要者外,均不予考慮。
作 業 基 金 應 參 照 國
內、外類似機構訂定產
品價格或服務費率,並
以不低於其單位成本
為原則,其運作結果,
如有賸餘時,除負有政
策性任務者外,應依規
定繳庫。
本款未修正。
(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
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
特(指)定資金來源,
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
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
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
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
(四)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
配合施政需要,並具備
特(指)定資金來源,
始得設置。已設置之基
金,應適時就基金設置
目的之達成情形、業務
規模、營運績效及是否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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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
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
編列有關之預算。中央
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並應配合行政院組織
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
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
併、裁撤檢討事宜。
適宜由民間經營等檢
討其存續事宜,並配合
編列有關之預算。中央
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
並應配合行政院組織
改造,妥適辦理基金改
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
併、裁撤檢討事宜。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
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
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
整組織,加速淘汰冗
員,擴大業務經營彈
性,提升生產力,降低
用人成本;營業基金績
效獎金,應依單位績效
及 員 工 貢 獻 程 度 核
給,其適用員額合理化
管理者,並應本績效管
理原則,彈性用人,提
升經營績效。營業基金
營運發生虧損時,應積
極研謀改善,除負有政
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
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
改造政策及推動責任
中心制度需要,合理調
整組織,加速淘汰冗
員,擴大業務經營彈
性,提升生產力,降低
用人成本;營業基金績
效獎金,應依單位績效
及 員 工 貢 獻 程 度 核
給,其適用員額合理化
管理者,並應本績效管
理原則,彈性用人,提
升經營績效。營業基金
營運發生虧損時,應積
極研謀改善,除負有政
策性任務者外,應予移
轉民營或結束經營。
本款未修正。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
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
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
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
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
不得編列預算。非營業
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
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
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
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
於基金編列預算。特別
收入及資本計畫基金
應 審 慎 推 估 可 用 資
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
(六)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
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
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
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
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
不得編列預算。非營業
特種基金預算編列範
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
劃分,符合基金設置目
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
於基金編列預算。特別
收入及資本計畫基金
應 審 慎 推 估 可 用 資
金,並妥作中長程資金
本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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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
中 程 可 用 資 金 範 圍
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
途,擬具業務計畫,並
配合編列預算。
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
中 程 可 用 資 金 範 圍
內,依據設置目的及用
途,擬具業務計畫,並
配合編列預算。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專 案 計
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
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
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
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
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
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
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
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
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
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
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
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
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
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非營業特種基
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及「自償性公共建
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
之規定辦理。
(七)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專 案 計
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
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
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
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
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
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
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
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
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
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
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
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
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且應確實評估
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
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
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之說明。非營業特種基
金辦理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跨域加值
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
案」之規定辦理。
查「跨域加值公共建設
財務規劃方案」僅規定
各計畫核定實施後,應
衡酌實際執行情形,適
時檢討回饋修正,並未
如「自償性公共建設預
算制度實施方案」第 14
點規定,應定期檢討營
運 情 形 及 債 務 負 擔 狀
況,於未能達成原訂自
償率之虞時,檢討提出
改進措施等。另「跨域
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
方案」僅適用於中央各
機關推動之重大公共建
設計畫,亦未如「自償
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
施方案」第 15 點訂有地
方政府得比照辦理之規
定 , 爰 參 酌 審 計 部 意
見,增列跨域加值整合
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
建 設 預 算 制 度 實 施 方
案」之規定。
(八)特種基金應加強辦理
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包
括閒置資金應優先償
還債務、調整債務結構
及積極協調金融機構
調降利率等;各基金為
辦理各項業務所舉借
(八)特種基金應加強債務
控管,辦理各項業務所
舉借之債務,應確具可
靠之償還財源,並運用
多元籌資管道,彈性靈
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
負擔,倘償債財源有不
依財政健全方案專案小
組第 5 次會議決議,明
定特種基金應將閒置資
金優先償還債務、調整
債務結構及積極協調金
融機構調降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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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債務,應確具可靠之
償還財源,並運用多元
籌資管道,彈性靈活調
度資金,降低利息負
擔,倘償債財源有不足
以清償債務本息之虞
時,應即研提營運改善
及債務清償計畫,確保
債務之清償。
足以清償債務本息之
虞時,應即研提營運改
善及債務清償計畫,確
保債務之清償。
(九)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
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
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
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
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
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
金運用效能。
(九)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
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
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發
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
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活
化累存資金,以提高資
金運用效能。
本款未修正。
(十)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
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
協調,避免環保糾紛,
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
進行。
(十)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
政策,妥盡環境保護及
污 染 防 治 之 社 會 責
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
協調,避免環保糾紛,
以利重大建設之順利
進行。
本款未修正。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
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
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
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
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
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
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
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
加預算者。
六、地方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
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
預算:
(一)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
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
經費時。
(二)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增
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
或重大政事經費超過
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各級地方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或自治條例應補列追
加預算者。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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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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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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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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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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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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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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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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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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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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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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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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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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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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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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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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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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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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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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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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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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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一百零五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