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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
- 1.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
匯綜發【2011】88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資本金(以下簡稱資本金)結匯管理職責,強化
資本金結匯的真實性審核要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
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 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除嚴格按照匯綜發[2008]142 號檔第
四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向銀行提交以下補充材料:(一)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
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原件。
企業支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稅金、費用等資金,可向銀行提供收據、繳款通知書和完稅憑
證等相關憑證原件,銀行應將此類結匯業務的相關資訊按月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附表 1) 。
(二)加蓋結匯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路發票真偽查詢結果列印件。對於網上無法核驗
的,結匯企業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並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銀行應將此
類結匯業務的相關資訊按月逐筆及時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附表 2)。
二、銀行收到企業結匯後提交的前一筆結匯發票等相關憑證,應進行以下操作:
(一)審核加蓋結匯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路發票真偽查詢結果列印件,同時登錄各地
國稅、地稅網站予以核對並留存。審核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國稅局增值稅網上進項發票認證結果清單。
2、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審核國稅局網路查詢結果清單。
3、對於營業稅發票,審核地稅局網路查詢結果清單。
(二)對於網上無法核查的,銀行憑企業提交的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結匯。
三、銀行應根據企業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合規性、真實性和
一致性,如發現各項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為該企業辦理相關結匯業務。
銀行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的合規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後,應在發票等相關憑證原件上加蓋銀行業務
章並批註,注明已辦理資本金結匯金額和日期,留存批註後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影本,原件驗後返還企業。
四、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企業資本金累計結匯額(含備用金)與該資本金帳戶已付匯(含境內劃
轉)金額之和達到帳戶貸方累計發生額 95%的 銀行應對上述結匯所對應的發票等憑證進行真實性核查,
,
並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注“已核實帳戶內 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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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後,方可按支付結匯制要求辦理餘下的資本金結匯或付匯手續。
五、企業資本金結匯支付後發生退貨、撤銷交易和發票作廢等情況的,企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報送原結匯銀行。原結匯銀行應及時匯總,並按月逐筆及時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
附表 3)。
六、企業存在不完全符合現行資本金結匯管理規定,但確有真實結匯需求的,銀行審查後如擬辦理
結匯的,應將相應審核意見及企業申請資料(含結匯真實性承諾函)影本匯總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事前
備案,取得所在地外匯局的備案回執後即可辦理相關結匯業務。
所在地外匯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外匯管理內控制度通則》關於資本專案個案業務集體
審議制度要求確定是否出具備案回執。
七、銀行應于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當日,將資本金結匯情況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執行
資訊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對於一筆資本金結匯涉及多種支付用途的,應按支付用途分別備案。
八、銀行應對 2011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辦理的資本金結匯業務進行全面自查,統計
匯總未提供發票等相關憑證影本以及經上網核查發現提供虛假發票的情況,並於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將
上述情況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九、外匯局應進一步完善資本金結匯真實性核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資本金違規結匯黑名單制
度,並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重點核查。
十、對以虛假發票套取結匯資金的企業和違規辦理結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應將涉案企業的相關情
況及時通報有關稅務機關,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企業以備用金名義結匯的,每筆不得超過等值 5 萬美元,每月不得超
過等值 10 萬美元。
十二、在企業完成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後,銀行方可為股權出讓方的資產變現專用外匯帳戶
內外匯資金辦理結匯手續。
十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接到本通知後,江蘇、四川、福建省分局應分別在轄內無錫市、成都市、泉州市組織實施;天津、
上海、廣東、深圳、大連、寧波市(省)分局應分別在全轄內組織實施。上述分局可根據實際狀況,具
體確定轄內銀行對於小額發票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額標準的確定及核查方式)
。其他分局(外匯管理部)
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取轄內部分或全部地區按照本通知確立的管理原則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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