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型態與課稅規定
- 3. 個人股東出資方式與課稅(一)
出資方式 課稅時點 課稅規定
固定資產 認股年度 所得稅法§14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成交價款(作價取得股票價值)-原始取得成本-改
良等費用
專門技術 (讓與上
市、上櫃、興櫃)
認股年度、
或遞延5年
產業創新條例§12-1第2項:
1. 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
所得稅
2. 原始成本或費用: (1) 核實認定,或(2)認股金額
*30%
專門技術 (讓與非
上市、上櫃、興櫃)
實際轉讓
年度
產業創新條例§12-1第3項、生技新藥產業發產條例
§7、中小企業條例§35-1:
1. 免計入認股年度所得,遞延至轉讓年度課徵所得
2. 原始成本或費用: (1) 核實認定,或(2)認股金額
*30%
專門技術 (讓與生
技新藥公司)
專門技術 (讓與中
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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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個人股東出資方式與課稅(二)
出資方式 課稅時點 課稅規定
貨幣債權 認股年度 90/05/15台稅一發第0900452944號函:
1. 金融機構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該
折價損失核屬金融機構之財產交易損失
2. 或可類推適用以貨幣債權抵繳非金融機構股款,
取得股票價款與貨幣債權帳面金額之差異數,為
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勞務、信用 可處分日 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
1. 為所得稅法§14第10類之其他所得
2. 未限制轉讓期間: 取得日即為可處分日,以章程
所記載金額作為當年度所得
3. 限制轉讓期間: 以轉讓期間結束後翌日為可處分
日,依據每股時價計算可處分日當日之所得
• 時價: (1)前一年會計師簽證財報每股淨值、
或(2)無簽證報告者,可處分日之公司每股
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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