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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草案將在2017.12.2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開始審議。綜觀該草案內容,就「如何都更」之程序明確、效率提升等技術作為有大幅調整,當給予肯定。然對「為何都更」公共性、必要性的爭點疑慮,卻仍留有許多空白。 針對此,都市改革組織與吳玉琴、江永昌等委員合作,針對政院草案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建議。我們基本立場觀點是,惟有政府積極負責,方能促使都更升格。就此,特召開記者會,提出以下主張建議: 落實都更與都市計畫連結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迄今,之所以推動困難並造成社會互信崩解,最關鍵者便是政府長期卸責。不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不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放任民間建商「自劃更新單元」,都更淪為失序的小規模建築改建,並引發諸如圈地、公共性與必要性的種種爭議,完全不符本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所述「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之目標。 針對此,我們主張: 更新地區劃設與更新計畫訂定,應要求各級主管機關一定期限內完成,並視都市發展與民眾意見定期檢討。 鑑於危老建築(無法百分百同意)得迅行劃定,自劃都更應不再適用「政府代為拆除」之規定,並配合更新地區與計畫推動進度,一定時間後予以落日。 基於都市計畫環境承載量之精神,更新基地容積獎勵加計移入容積後之建築總容積,應訂定上限。 強化公辦都更責任與量能 除了計畫怠惰外,將都市更新推動執行全然推給民間(建商),也是政府卸責另一重大面向。致使公辦都更實績乏善可陳、公辦都更窄化成公地開發、公辦都更實施者竟然從政府變成建商,更遑論有像日本推動都市再生之視野格局。缺乏政府領頭示範,都更矮化成建築改建與房產炒作的標的,試問如何達成本條例第一條所宣示「復甦都市機能」願景? 針對此,我們主張: 行政院應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委員會(小組),專責政策績效督導,以及重大更新計畫跨部會協調整合。 公辦都更採公開評選委託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方式辦理,實施者仍應是政府,民間廠商僅是「代為實施」。 「策略性都市更新」應提升為國家級重大計畫,循都市計畫變更而非個案容積獎勵作法,配合投資必要公共基礎設施,並賦予多元彈性的興辦與分配方式鼓勵民間參與。 精進都更正當行政程序 政院草案雖就都更正當行政程序有大幅度改進,特別是針對不同意戶的「代為拆除」之要件。惟針對若干細項可進一步精進,以臻完備。 針對此,我們主張: 針對不同意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辦理之聽證,其程序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更新基地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預)售。 實施者除經所有權人同意方可代為拆除,否則應請求政府代為之。 調和文資保存與都更衝突 本條例第6條雖載明「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顯見就立法意旨文資保存與都更本就應共存。然實務上,卻根本只是空談,因為對該所有權人而言,保存既無容積獎勵、又無法合理分享更新後利益,根本形同懲罰。又近期台北市文資與都更衝突個案背後,更凸顯本條例與文資法各行其是、相互抵觸的盲點,如不有效因應,可斷言,「自燃」事件將層出不窮。 針對此,我們主張: 都市更新計畫內容應納入文化資產全面調查與評估,並透過計畫公告徵求民間意見,並與文化部門確認之。 更新基地內保存維護具文資價值之建物,應特別給予容積獎勵。 具文資價值建物登記為公有(或更新事業計畫納入修繕維護),得不計入容積。又該都市更新基地之建蔽率、建築高度酌予放寬。 我們誠摯的呼籲 最後,我們要再次呼籲,惟有政府積極負責,扭轉過往「不劃更新地區」、「不訂更新計畫」、「不推公辦都更」的推諉心態,並配合都更正當行政程序精進,以及兼顧文資保存維護,方能重建社會對都市更新條例的信任,讓都市更新成為台灣都市競爭力與環境品質的有效空間治理機制。
都更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Ours版_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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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原條文、行政院版、OURs版) 紅色斜粗體為OURs修正條文(院總第 686 號 委員提案第 21429 號,特別感謝江永昌委員、吳玉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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