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ás contenido relacionado
La actualidad más candente (18)
行政院 陸委會 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
- 3. 3
第一項修法重點
修正重點 修正前 修正後
調整未經許可投
資之罰鍰額度,
並給予改正機會
處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
鍰
處 5 萬 元 以 上
2,50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命改
正 *
配合公司法廢除
外國公司認許制
度
屬 外 國 分 公 司
者 , 得 通 知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撤
銷其認許
不限外國公司分公
司,必要時得通知
登記主管機關撤銷
其認許或登記
* 參照兩岸條例第 86 條違法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規定,訂定
罰鍰級距。另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配合分別訂頒陸資違法事業
投資及證券投資之裁罰基準,以利執行。
- 4. 4
第二項至第五項修法重點
修正重點 修正前 修正後
配合調整其他違規
行為 ( 未辦理申報
、 轉 投 資 或 審 定
等 ) 之罰鍰額度
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處 5 萬 元 以 上
250 萬元以下罰
鍰
將「規避、妨礙或
拒絕主管機關檢查
者」納入裁罰態樣
對 於 規 避 、 妨
礙 或 拒 絕 檢 查
者 , 並 無 裁 罰
規定
對於規避、妨礙
或拒絕檢 者,查
得處 5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