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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务员考核规定 ( 试行 ) 》 2007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11.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3. 1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人员; 2 、符合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有关规定,因组织原因未履行过渡手续,现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 3 、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机关的人员; 4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5 、按规定程序选任、委任的机关领导成员; 6 、其他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 15. 六个“小圈”: 1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人员; 2 、符合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有关规定,因组织原因未履行过渡手续,现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 3 、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机关的人员; 4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5 、按规定程序选任、委任的机关领导成员; 6 、其他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 23.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 34. 1 、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 39. 2 、奖励的种类 : 个人奖励分为: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 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 40. 我市可以给予的奖励 : 个人奖励: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 45. 4 、办理的程序: 1 )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 )申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联合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 53. ( 三 ) 七种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 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行为。 2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3 、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
- 54. ( 三 ) 七种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 4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行为。 5 、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 、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行为。 7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拒不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