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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河南省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成果之一 
国际贸易实务 
电子教案 
编著:李庆利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目 录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 1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及特点 ................................................1 
第二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 ....................................................1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 3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3 
第二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5 
第三节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7 
第四节 国际商务谈判 ......................................................................8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 10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 10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 15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6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 17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国际贸易惯例 .............................. 17 
第二节 E 组贸易术语 .................................................................... 19 
第三节 F 组贸易术语 .................................................................... 20 
第四节 C 组贸易术语.................................................................... 24 
第五节 D 组贸易术语 ................................................................. 30 
第六节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 .................................................. 35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 36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 36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 3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 41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 44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 49 
第一节 运输方式 .............................................................................. 49 
第二节 装运条款 .............................................................................. 53 
第三节 运输单据 .............................................................................. 5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62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62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 ....................................................... 64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 66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68 
第五节 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 68 
第八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71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 71 
第二节 佣金与折扣的运用 ............................................................... 74 
第三节 价格条款 .............................................................................. 76 
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 78 
第一节 支付工具 .............................................................................. 78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 82 
第三节 信用证付款 .......................................................................... 86 
第四节 银行保函 .............................................................................. 91 
第五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 92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 93 
第一节 商品检验 .............................................................................. 93 
第二节 索赔 ..................................................................................... 96 
第十一章 报关 ......................................... 100 
第一节 海关概述 ............................................................................ 100 
第二节 报关程序和进出口税费 ..................................................... 101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 ............................ 10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一节 不可抗力 ............................................................................ 104 
第二节 仲裁 ................................................................................... 107 
第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 109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109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114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114 
第四节 索赔与理赔 ........................................................................ 115 
第十四章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 117 
第一节 一般原则 ............................................................................ 117 
第二节 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117 
第三节 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117 
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方式 ................................. 119 
第一节 包销、定销与经销 ............................................................. 119 
第二节 商业代理 ............................................................................ 121 
第三节 寄售业务与拍卖业务 ......................................................... 121 
参考文献 ............................................... 126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1 
☆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贸易学科的区别; 
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特点和买卖原则,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特点和买卖原则,有关法规和惯例。 
☆ 本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和国际贸易的特点。 
☆ 本章难点: 
进出口业务的程序。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实务 
1、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 
2、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相对国际贸易理论而言的概念,指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 
二、国际贸易实务的特点 
1、 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与国内货物贸易相比具有面广、线长、环节多和风险大的特点 。 
2、 我国国际贸易的特点 
 对外贸易高速增长 
 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 贸易摩擦案件不断增加,中国成全球重“灾区” 
第二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内容的学科,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是一门具有涉外商务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2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内容 
(一)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1、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 
1)我国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惯例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托收统一规则》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二)合同条款 
1、我国合同法第12 条的规定: 
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数 
量;(4)质量;(5)价格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 
决争议的办法。”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除了订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外,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 
(三)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1、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 
一般来说合同即告成立。 
2、 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 。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 
(四)贸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除通常采用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贸易外,还可采用其他各种贸易 
方式,如经销、代理、寄售、招标、期货交易、对销交易和加工贸易。近年来,电子商 
务成为新的贸易方式。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3 
四、国际贸易的买卖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合法原则 
五、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流程 
进出口业务一般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 。 
1、 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出口合同的履行 (CIF 条件) 
(1)认真备货 
(2)落实信用证 
(3)及时租船订舱,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交单结汇 
2、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FOB 条件) 
(1)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并催促卖方备货装船 
(3)办理货运保险 
(4)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时付款赎单 
(5)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验收货物 
思考题 
1. 什么是国际贸易实务? 
2.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3. 进出口业务由哪三个阶段? 
4. 进口和出口业务的程序相同么?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4 
☆ 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含义、意义; 
理解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的制定; 
掌握资信调查与咨询的途径; 
理解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 重点: 
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的内容; 
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 
国际商务谈判前的准备。 
☆ 难点: 
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意义 
(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含义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 
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 
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 
科学决策。 
(二)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作用 
1.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2.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 
推销的依据。 
3.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4.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 从而 
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 
二、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 
一国或地区的市场环境是客观存在的, 要进入该市场并得到发展,就必须要适应它。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 
(一)政治环境 
(二)经济环境 
(三)文化环境 
(四)地理环境 
(五)竞争环境 
三、 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 
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在真正了解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和情况、出口商品的生产与消费、 
以及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方式之后, 使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取得预期的经 
济效益。 
(一)出口商品生产的调研 
(二)出口商品消费调研 
(三)国际商品市场需求潜力的调研 
(四)商品价格调研 
(五)营销方式调研 
(六)商品销售渠道调研 
四、选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有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渠道: 
(一)间接出口 
(二)直接出口 
(三)国外生产 
第二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一、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1、货源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 
3、出口经营情况。 
4、推销计划和措施 
此外, 出口商在出口交易前, 还应在国内外进行商标注册, 及时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6 
二、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1、数量的掌握 
2、采购市场的安排 
3、交易对象的选择 
4、价格的掌握 
5、贸易方式的运用 
6、交易条件的掌握 
三、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l、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 
2、政治情况,主要指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背景,与政界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政治态 
度等。 
3、资信情况,它包括企业的资金和信用这两个方面。特别是对中间商更应重视。 
4、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或经营商品的品种、业务范围、经营的性质,与 
我国做过生意与否。 
5、经营能力,主要包括客户每年的营业额、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以及在当地和国 
际市场上的贸易关系等。 
四、资信调查与咨询的途径 
l、通过银行调查。 
2、通过国外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 
3、通过举办的国内外交易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学术讨论会主动接触客户, 
并进行了解。 
4、通过实际业务的接触和交往活动, 从中考察客户。 
5、通过我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考察所得的材料。 
6、通过外国出版的企业名录、厂商年鉴有关资料。 
7、通过国外的咨询机构调查。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三节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中国企业 
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 
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一、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到需要保护的 
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逐一分别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的方法。 
二、商标国际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 年10 月4 日和1995 年12 月1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 
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 
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 个马德里系统成 
员国申请注册。 
2.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1)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 
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2)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 
7 
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3)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 
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 
(4)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在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三、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 
1、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 
的除外;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的;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4、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县级以上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第四节 国际商务谈判 
8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和谈判的准备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国际商务谈判的内容不仅包括商务与技术方面的问题,还包括法律与政策问题,是 
政策性、策略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二)国际商务谈判前的准备 
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 
2、选择目标市场 
3、选择交易对象 
4、制定商务谈判的方案 
二、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一)求同存异和实现双赢的原则 
(二)双赢的谈判应符合的标准 
1、谈判要达成一个明智的协议 
2、谈判的方式必须有效率 
3、谈判可以改进或至少不会伤害谈判各方的关系 
(三)双赢谈判的步骤 
1、申明价值 
2、创造价值 
3、克服障碍 
三、取得双赢局面的实质利益谈判法 
1、实质利益谈判法的基本含义 
它既不是软式谈判法,也不是硬式谈判法,它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中侧重谈判的实质 
利益,而非各自持有的谈判立场。 
人,是将人与问题分开,谈判者要将人的因素与谈判具体利益因素分开。 
利益,指注重利益,非立场。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9 
方案,是创造各种选择方案。 
标准,是坚持使用客观标准。 
2、实质利益谈判法的三个阶段 
分析阶段,策划阶段,讨论阶段。 
四、正确处理人的因素与谈判实质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人的因素与谈判实质利益的关系 
解决人的问题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将人的问题与谈判实质利益区分开。 
(二)谈判中如何处理看法和观念分歧 
1、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 
2、不要以自己为中心推论对方的意图 
3、相互讨论彼此的见解和看法 
4、寻找让对方吃惊的一些化解冲突的机会 
5、协议是双方想法的反映 
6、给对方留面子 
(三)谈判中如何对待感情因素 
1、关注和了解对方的情绪,也包括自己的情绪 
2、让对手的情绪得到发泄 
3、使用象征性的体态语言缓解情感冲突 
(四)如何处理谈判中的交流障碍 
1、主动耐心的倾听并认可对方表达的想法 
2、一定要自己的表达让对方听明白 
3、交流的内容有针对性 
思考题 
1、 国际贸易交易前要准备什么? 
2、 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3、 怎样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4、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5、 交易谈判人员要有哪些素质?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0 
☆ 基本要求: 
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的有关区别; 
理解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要约与接受的要件; 
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熟练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发盘、还盘、接受的含义与要件。 
☆ 重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合同商订过程。 
☆ 难点: 
逾期接受的处理,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确定。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定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 
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 
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可以设计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 
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 
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则对方根据询价 
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 
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 
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 
交条建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 
二、发盘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1 
(一)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 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 
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 
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性的公司 
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 
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 
规定不一。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 
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如北欧各国认为,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能作为 
发盘,而只是邀请看到广告的公众向登广告的人提出发盘。英美法的规定则与此相反, 
如英国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 
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该公约第14 条第二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意见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 
项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 
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 
来信用证的人”等,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鉴于《公约》对发盘的上述规定既原则又具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加之世界各国 
对发盘又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实际应用时要特别小心。我方对外作广告宣传和寄发 
商品价目单,不要使对方理解我方有“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含义。在寄发商品价目 
单时,最好在其中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或“须经我方最后确认”等字样。 
(二)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 
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项基本要素:(1) 
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的价格的方法。(3)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括上述三项基本要素的订约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内 
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中 
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 
12 
予以补充。 
构成一项发盘应包括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对合 
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 
都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 
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 
盘的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 
来困难,甚至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 
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2、标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时订立合同的建 
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 
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 
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 
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在此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构成要件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与解释 
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三)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 
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 
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例如,限6 月6 日复,或限6 月6 日复到此地。当规定限6 月6 日复时,‘按有些国家 
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6 月6 日24 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 
报局交发即可。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 
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 
13 
得迟于6 月6 日内送达发盘人。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6 天,或发盘限8 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 
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 
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 
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发盘生效的时间由各种不同的情况: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 
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与做法。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另一种是受信 
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执行受信主义做法。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 
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 
中订名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公约》认为: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 
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 
2、发盘的撤销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 
时予以撤销。 
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 
《公约》认为: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 
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4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 
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 
终止。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 
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 
即告终止。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 
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四、接受 
(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 
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期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 
生效。 
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 
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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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 
(四)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 
15 
但《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 
1、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 
效,愿意承担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订立。 
2、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发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 
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3、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 
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 
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 
期接受而失效。以上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 
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神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通 
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行为为准。合同成立 
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 
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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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6 
一、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约首部分 
(二)基本条款 
(三)约尾部分 
思考题: 
案例1:我A 公司向国外B 公司发实盘,限6 月10 日前复到有效 ,B 公司于6 月8 
日来电要求降价,A 公司于9 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 日),B 公司又来电 
要求撤回8 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 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 公司 
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 公司履约。试分析B 公司的要求是否 
合理,为什么? 
案例2: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寄回的确 
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请分析: 
本契约是否有效?卖方能否要求加价?为什麽? 
案例3: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计算机、每台1500美圆CIF香港 
订立合同后2个月内装船,以不可撤销L/C付款、请复电”。B受到发盘后,立即复 
电:“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 
成立? 
案例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B。发盘中规定B在 
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 
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达B;而2月25日B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于B考虑 
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问合同能否 
成立?为什么?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17 
☆ 基本要求: 
了解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种类; 
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和《INCOTERMS 2000》的性质; 
掌握EXW、 FAS、DAF、 DES、 DEQ 、DDU 、DDP 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买卖双方各 
自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FOB 、CIF、 CFR 贸易术语的变形形式; 
熟练掌握FCA、FOB、CFR、CIF、CPT、CIP 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的风险、费用和责任,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技巧,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对 
合同的影响。 
☆ 重点: 
FCA、FOB、CFR、CIF、CPT、CIP 贸易术语的概念、特点;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技巧,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对合同的影响等。 
☆ 难点: 
正确理解与掌握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贸易术语的使用技巧以及有关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 
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 
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贸易术语不仅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而且还用来 
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一般地说,卖方承担的责任广,支付的费用多,负担的风险大, 
则商品出售的价格就高;反之,则出售的价格就低。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与行为规范,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 
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 
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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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 
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 
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 
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 
18 
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这一规则对于CIF 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 
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 年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 种,分别为Ex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 和Ex Dock。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文中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 
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现行的《2000 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 
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0 年通则》将全部13 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E、F、C、D、四个组。按这 
一分类列表如下: 
E 组 
启运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 
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 组 
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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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D 组 
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税 
此外,《2000 年通则》中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方法,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 
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 个项目列出。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INCOTEAMS 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 
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第二节 E 组贸易术语 
E 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采用EXW 
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二)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 
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 
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货物交接问题。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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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F 组贸易术语 
20 
一、FCA 术语 
(一)FCA 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 
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 
据)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 
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CA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 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 
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 
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 
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 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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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21 
出口手续) 
二、FAS 术语 
(一)FAS 术语的含义 
1、FAS 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 
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 
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和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 
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 
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 
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 
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AS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 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 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 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 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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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三、FOB 术语(*) 
(一)FOB 术语的含义 
1、FOB 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 
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 
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 吨,成交价格条件FOB 上海。装船时货 
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 
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 
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 
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 
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 
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 
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 
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 
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 
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 
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 
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 
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 价格术语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 
23 
种FOB 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 
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 
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 
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 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 的性 
质。 
第三,对FOB 的不同解释:2000 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 的解释不同: 
(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 
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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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与 
《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 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 
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 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 
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 
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 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 
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 分为6 种类型,其中仅第5 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 
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 种,前4 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 
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 
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 
FOB 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 
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 
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 
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 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 
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四节 C 组贸易术语 
24 
一、CFR 术语 
(一)CFR 术语的含义 
1、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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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 
25 
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 
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 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 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 
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 
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 
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1979 年修 
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 
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 
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 
免除责任。 
二、CIF 术语 
(一)CIF 术语的含义 
1、CIF 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 
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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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26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 
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 年8 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 棉纱300 包,金 
鱼牌20 支棉纱200 包,合计金额9.35 万美元,价格条件CIF 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 
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 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 
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 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 
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 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 
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 
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 的 
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 
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 
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 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 
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 
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 
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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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 
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 
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 
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27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 
担。 
(2)CIF LANDED(CIF 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 
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 
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 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 
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 与CIF 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 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 
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 
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人称CFR 是CIF 的一种变形。 
所以,在使用CIF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 
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 
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 
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案例: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 
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三种常见价格术语的主要异同点 
28 
价格 
术语 
交货 
地点 
风险 
划分 
出口 
报关 
进口 
报关 
租船 
订舱 
运费 
支付 
保险 
办理 
运输 
方式 
FOB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CIF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水上 
运输 
CFR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三、CPT 术语 
(一)CPT 术语的含义 
1、CPT 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 
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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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 
29 
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PT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CPT 与CFR 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 
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P 术语 
(一)CIP 术语的含义 
1、CIP 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 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 
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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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 
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IP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30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 与CIF 的区别。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2)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2)运输方式不同。 
第五节 D 组贸易术语 
一、DAF 术语 
(一)DAF 术语的含义 
1、DAF 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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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货交买方)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 
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 
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A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二、DES 术语 
(一)DES 术语的含义 
1、DES 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即船上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 
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2 
(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办 
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ES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 与CIF 的区别 
注意:按DES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按CIF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三、DEQ 术语 
(一)DEQ 术语的含义 
1、DEQ 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 
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3 
(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四、DDU 术语 
(一)DDU 术语的含义 
1、DDU 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即未完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 
险、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 
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官费。 
(二)使用DDU 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34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五、DDP 术语 
(一)DDP 术语的含义 
1、DDP 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 
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 
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得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与卖方一切协助, 
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证件) 
(二)使用DDP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35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其他注意事项 
第六节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 
术语 交货地点风险界限 运输 保险 报关 运输方式 交货性质 
EXW 工厂货交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 实际 
FCA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买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FAS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FOB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FR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IF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PT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CIP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DAF 边境货交买方 分别 分别 分别 任何 实际 
DES 目的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EQ 目的港码头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DU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实际 
DDP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任何 实际 
思考题: 
1. 试比较使用FOB、CFR、CIF 贸易术语与使用FCA、CPT、CIP 对卖方有何不同? 
2. 比较CIF 术语与DES 术语有哪些区别? 
3. 比较FOB、CFR、CIF 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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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 
了解列明合同标的物的意义,包装的重要性; 
理解各国度量衡采用的标准的区别,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掌握品名条款的内容,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熟练掌握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条款的规定,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要求,运 
输包装的标志。 
☆ 重点和难点: 
表示品质的方法和确定合同的品质条款。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一、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商品买卖中,标的物是双方买卖的主体,这是一笔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 
基础。一般说来,国际商品买卖重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出口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即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正当接受,双方意见 
一致达成交易的。 
二、合同标的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二)是法律上的需要 
(三)是业务上的需要 
三、品名条款的内容(Name of Commodity) 
1、加标题 
2、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3、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如:三道眉葵花籽、一 
等玉米、45X45CM 的羊剪绒座垫等。 
4、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如:含绒90%鸭鸭牌羽绒服。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 
37 
它产地的大豆。 
2、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品名为优质绿茶,大家对优质的理解 
各不相同,就不宜使用。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一些药品,如我们常称病毒唑,而国际通用名 
称为利巴韦林。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如:一家公司出口苹果酒,品名写为“CIDER”,结果遭 
到拒付。原因是这个词除了苹果酒的意思之外,还有苹果汁的意思,海关无从收税。正 
确的写法应为“APPLE WINE”。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含义、作用和要求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 
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按照每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选择一定的质量指标来表示不同 
商品的品质,如:机床以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炭以灰分、含水、含硫、 
发热量、粒度等;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工艺等指标表示。商品的品质优劣 
直接影响商品使用价值和价格,往往是买方最为关心的。 
(二)商品品质的作用 
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 
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 
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 
是加强对外竟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改进和提高商品品质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2、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3、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三)商品品质的要求 
ISO9000 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 
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对出口品质的要求: 
1、商品的品质应适合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商品的品质应体现适应性、创新性、稳定性、经济性 
3、商品的品质应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商品品质应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对进口品质的要求 
1、适合我们的需要与要求 
2、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科研、国防建设、人民生活以及保障人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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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健康的需要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凭说明约定: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凭产地名称买卖(Place of Goods)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 
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 
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 
称为凭样品买卖。 
(1)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者, 
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由卖方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 
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Conferming Sample or Counter 
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参考样品:仅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39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5)复样:在将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 
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或称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 
作核对之用。 
3、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纠纷之用 
(3)应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4)应尽量争取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按“对等样品”方式成交。 
(5)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若对品质无把握时,可在合同中特别订 
明(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 
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 
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它一般由标 
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 
内实施。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 等,另外, 
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由 
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某个国家或 
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 
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卖货物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 
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ty--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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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等货而言。良好品均品质的确定方法: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 
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 
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它主要适应于 
木材和冰冻产品类。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 
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 
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以某个国家某 
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 
商标、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 
以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 
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等。在凭样品 
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或相符的说明。 
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变通规定: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36 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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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 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1%浮动。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 件,价值 
100 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 
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 
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41 
适用范围: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 
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数量条款的法律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 
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5 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 
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 
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 
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91 页)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 
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 
盎司(ounce)。 
1 长吨=1016 公斤 1 短吨=907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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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数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 
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 
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 
1 罗=12 打 1 打=12 件 1 令=480 张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 
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 英尺=12 英寸=30.48CM 1 码=3 英尺=0.914 
米 1 英寸=2.54CM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 
(5)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Cubic meter; Cubic 
42 
foot; Cubic yard。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lon) 
公升(Litre)。1 加仑=4.546 升(美) 1 加仑=3.785 升(英) 
2、各国度量衡制度--92 页 
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 
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 公吨,每公吨 
USD275FOB 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 吨,我方当事 
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 
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 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 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二)重量计算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 
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物重量,国际上有下列 
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actu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domary Tare)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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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 
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 
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计算题1:某出口公司出口棉花净重100 公吨,棉花的国际公定回潮率为8.5%, 
如这批出口棉花的实际回潮率为11%,则这批棉花的公量应为97.7 公吨,干净重应为 
90.09 公吨。 
计算题2: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 公吨,溢短装4%,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2%。 
现有生丝105 公吨,回潮率为8%,。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 
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8%的生丝?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有固定规格的货物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 
符、重量大体相同,这样从其件数推出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 
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 
为实物净重 。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 
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 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 
由卖方选择,按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 
43 
及经营能力等。 
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 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 
作净”,并把握好益短装条款的应用。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 
(about circa appoximate)。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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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 
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 
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注意: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 
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 
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 
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的手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 
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第一、卖方选择 
第二、船方选择 
第三、买方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第一、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二、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 
第三、按到货日的行市计算 
第四、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 
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 
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与 
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 
物。 
案例1: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 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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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电子教案-完整版

  • 2.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目 录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 1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及特点 ................................................1 第二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 ....................................................1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 3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3 第二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5 第三节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7 第四节 国际商务谈判 ......................................................................8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 10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 10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 15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6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 17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国际贸易惯例 .............................. 17 第二节 E 组贸易术语 .................................................................... 19 第三节 F 组贸易术语 .................................................................... 20 第四节 C 组贸易术语.................................................................... 24 第五节 D 组贸易术语 ................................................................. 30 第六节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 .................................................. 35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 36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 36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 37
  • 3.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 41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 44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 49 第一节 运输方式 .............................................................................. 49 第二节 装运条款 .............................................................................. 53 第三节 运输单据 .............................................................................. 5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 62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62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 ....................................................... 64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 66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68 第五节 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 68 第八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 71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 71 第二节 佣金与折扣的运用 ............................................................... 74 第三节 价格条款 .............................................................................. 76 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 78 第一节 支付工具 .............................................................................. 78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 82 第三节 信用证付款 .......................................................................... 86 第四节 银行保函 .............................................................................. 91 第五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 92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 93 第一节 商品检验 .............................................................................. 93 第二节 索赔 ..................................................................................... 96 第十一章 报关 ......................................... 100 第一节 海关概述 ............................................................................ 100 第二节 报关程序和进出口税费 ..................................................... 101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 ............................ 104
  • 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第一节 不可抗力 ............................................................................ 104 第二节 仲裁 ................................................................................... 107 第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 109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109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114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单据................................................................. 114 第四节 索赔与理赔 ........................................................................ 115 第十四章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 117 第一节 一般原则 ............................................................................ 117 第二节 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117 第三节 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117 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方式 ................................. 119 第一节 包销、定销与经销 ............................................................. 119 第二节 商业代理 ............................................................................ 121 第三节 寄售业务与拍卖业务 ......................................................... 121 参考文献 ............................................... 126
  • 5.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1 ☆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学习本课程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贸易学科的区别; 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特点和买卖原则,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特点和买卖原则,有关法规和惯例。 ☆ 本章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和国际贸易的特点。 ☆ 本章难点: 进出口业务的程序。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实务 1、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 2、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是相对国际贸易理论而言的概念,指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 二、国际贸易实务的特点 1、 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货物贸易与国内货物贸易相比具有面广、线长、环节多和风险大的特点 。 2、 我国国际贸易的特点  对外贸易高速增长  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 贸易摩擦案件不断增加,中国成全球重“灾区” 第二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内容的学科,
  • 6.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是一门具有涉外商务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2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研究内容 (一)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1、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 1)我国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惯例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托收统一规则》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二)合同条款 1、我国合同法第12 条的规定: 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 标的;(3)数 量;(4)质量;(5)价格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 决争议的办法。”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 除了订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外,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定。 (三)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1、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 一般来说合同即告成立。 2、 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 。 3、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 (四)贸易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除通常采用的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贸易外,还可采用其他各种贸易 方式,如经销、代理、寄售、招标、期货交易、对销交易和加工贸易。近年来,电子商 务成为新的贸易方式。
  • 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3 四、国际贸易的买卖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合法原则 五、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流程 进出口业务一般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 。 1、 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出口合同的履行 (CIF 条件) (1)认真备货 (2)落实信用证 (3)及时租船订舱,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4)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交单结汇 2、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FOB 条件) (1)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并催促卖方备货装船 (3)办理货运保险 (4)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时付款赎单 (5)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验收货物 思考题 1. 什么是国际贸易实务? 2.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3. 进出口业务由哪三个阶段? 4. 进口和出口业务的程序相同么?
  • 8.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4 ☆ 基本要求: 理解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含义、意义; 理解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的制定; 掌握资信调查与咨询的途径; 理解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 重点: 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的内容; 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 国际商务谈判前的准备。 ☆ 难点: 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第一节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意义 (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含义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 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 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 科学决策。 (二)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作用 1.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2.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 推销的依据。 3.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4.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 从而 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 二、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 一国或地区的市场环境是客观存在的, 要进入该市场并得到发展,就必须要适应它。
  • 9.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 (一)政治环境 (二)经济环境 (三)文化环境 (四)地理环境 (五)竞争环境 三、 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 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在真正了解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和情况、出口商品的生产与消费、 以及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方式之后, 使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取得预期的经 济效益。 (一)出口商品生产的调研 (二)出口商品消费调研 (三)国际商品市场需求潜力的调研 (四)商品价格调研 (五)营销方式调研 (六)商品销售渠道调研 四、选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有多种多样,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渠道: (一)间接出口 (二)直接出口 (三)国外生产 第二节 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一、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1、货源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 3、出口经营情况。 4、推销计划和措施 此外, 出口商在出口交易前, 还应在国内外进行商标注册, 及时做好广告宣传工作。
  • 10.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6 二、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1、数量的掌握 2、采购市场的安排 3、交易对象的选择 4、价格的掌握 5、贸易方式的运用 6、交易条件的掌握 三、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l、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 2、政治情况,主要指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背景,与政界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政治态 度等。 3、资信情况,它包括企业的资金和信用这两个方面。特别是对中间商更应重视。 4、经营范围,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或经营商品的品种、业务范围、经营的性质,与 我国做过生意与否。 5、经营能力,主要包括客户每年的营业额、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以及在当地和国 际市场上的贸易关系等。 四、资信调查与咨询的途径 l、通过银行调查。 2、通过国外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 3、通过举办的国内外交易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学术讨论会主动接触客户, 并进行了解。 4、通过实际业务的接触和交往活动, 从中考察客户。 5、通过我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考察所得的材料。 6、通过外国出版的企业名录、厂商年鉴有关资料。 7、通过国外的咨询机构调查。
  • 11.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第三节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中国企业 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 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一、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逐一国家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到需要保护的 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逐一分别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的方法。 二、商标国际注册 1、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分别于1989 年10 月4 日和1995 年12 月1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 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 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 个马德里系统成 员国申请注册。 2.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1)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 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2)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 7 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3)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 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 (4)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在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三、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 1、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 的除外; 3、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的;
  • 12.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4、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县级以上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第四节 国际商务谈判 8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和谈判的准备 (一)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性 国际商务谈判的内容不仅包括商务与技术方面的问题,还包括法律与政策问题,是 政策性、策略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二)国际商务谈判前的准备 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 2、选择目标市场 3、选择交易对象 4、制定商务谈判的方案 二、国际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一)求同存异和实现双赢的原则 (二)双赢的谈判应符合的标准 1、谈判要达成一个明智的协议 2、谈判的方式必须有效率 3、谈判可以改进或至少不会伤害谈判各方的关系 (三)双赢谈判的步骤 1、申明价值 2、创造价值 3、克服障碍 三、取得双赢局面的实质利益谈判法 1、实质利益谈判法的基本含义 它既不是软式谈判法,也不是硬式谈判法,它要求谈判者在谈判中侧重谈判的实质 利益,而非各自持有的谈判立场。 人,是将人与问题分开,谈判者要将人的因素与谈判具体利益因素分开。 利益,指注重利益,非立场。
  • 13.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9 方案,是创造各种选择方案。 标准,是坚持使用客观标准。 2、实质利益谈判法的三个阶段 分析阶段,策划阶段,讨论阶段。 四、正确处理人的因素与谈判实质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人的因素与谈判实质利益的关系 解决人的问题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将人的问题与谈判实质利益区分开。 (二)谈判中如何处理看法和观念分歧 1、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 2、不要以自己为中心推论对方的意图 3、相互讨论彼此的见解和看法 4、寻找让对方吃惊的一些化解冲突的机会 5、协议是双方想法的反映 6、给对方留面子 (三)谈判中如何对待感情因素 1、关注和了解对方的情绪,也包括自己的情绪 2、让对手的情绪得到发泄 3、使用象征性的体态语言缓解情感冲突 (四)如何处理谈判中的交流障碍 1、主动耐心的倾听并认可对方表达的想法 2、一定要自己的表达让对方听明白 3、交流的内容有针对性 思考题 1、 国际贸易交易前要准备什么? 2、 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3、 怎样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4、 商标国外注册的途径? 5、 交易谈判人员要有哪些素质?
  • 1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0 ☆ 基本要求: 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的有关区别; 理解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要约与接受的要件; 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熟练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发盘、还盘、接受的含义与要件。 ☆ 重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合同商订过程。 ☆ 难点: 逾期接受的处理,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确定。 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定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 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 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可以设计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 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 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则对方根据询价 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 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邀请发盘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使 对方发盘,询盘本身并不构成发盘。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 交条建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作出发盘。 二、发盘
  • 15.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1 (一)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 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 盘。”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 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性的公司 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 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 规定不一。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 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如北欧各国认为,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能作为 发盘,而只是邀请看到广告的公众向登广告的人提出发盘。英美法的规定则与此相反, 如英国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 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该公约第14 条第二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意见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 项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来的, 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 来信用证的人”等,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鉴于《公约》对发盘的上述规定既原则又具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加之世界各国 对发盘又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实际应用时要特别小心。我方对外作广告宣传和寄发 商品价目单,不要使对方理解我方有“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含义。在寄发商品价目 单时,最好在其中注明“可随时调整,恕不通知”或“须经我方最后确认”等字样。 (二)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 条第1 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 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项基本要素:(1) 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的价格的方法。(3)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括上述三项基本要素的订约
  • 16.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内 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因为,发盘中 没有提到的其他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 12 予以补充。 构成一项发盘应包括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对合 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 都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 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 盘的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 来困难,甚至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 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2、标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时订立合同的建 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 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 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 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在此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发盘及构成要件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与解释 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三)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情况下,发盘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 发盘规定的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发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 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 1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例如,限6 月6 日复,或限6 月6 日复到此地。当规定限6 月6 日复时,‘按有些国家 的法律解释,受盘人只要在当地时间6 月6 日24 点以前将表示接受的通知投邮或向电 报局交发即可。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所在地的时间大多存在差异,所以发盘 人往往采取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方法。’按此规定,受盘人的接受通知不 13 得迟于6 月6 日内送达发盘人。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6 天,或发盘限8 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其期限的计算,‘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 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 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 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发盘生效的时间由各种不同的情况: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 解发盘内容时生效;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与做法。一是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另一种是受信 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执行受信主义做法。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 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 中订名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公约》认为: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 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 2、发盘的撤销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 时予以撤销。 大陆法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 《公约》认为: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 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 18.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4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 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 终止。 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 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 即告终止。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 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四、接受 (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 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期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 生效。 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 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
  • 19.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 (四)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 15 但《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 1、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 效,愿意承担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订立。 2、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发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 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3、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 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 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 期接受而失效。以上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 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神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通 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行为为准。合同成立 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 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 20.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16 一、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约首部分 (二)基本条款 (三)约尾部分 思考题: 案例1:我A 公司向国外B 公司发实盘,限6 月10 日前复到有效 ,B 公司于6 月8 日来电要求降价,A 公司于9 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 日),B 公司又来电 要求撤回8 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 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 公司 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 公司履约。试分析B 公司的要求是否 合理,为什么? 案例2:卖方甲在今年三月向贸易商乙发实盘,乙转至客户丙确认接受。寄回的确 认书因投递原因于七月初才送达卖方,此时货价已猛涨几倍,双方发生纠纷。请分析: 本契约是否有效?卖方能否要求加价?为什麽? 案例3: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计算机、每台1500美圆CIF香港 订立合同后2个月内装船,以不可撤销L/C付款、请复电”。B受到发盘后,立即复 电:“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 成立? 案例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B。发盘中规定B在 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 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达B;而2月25日B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于B考虑 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问合同能否 成立?为什么?
  • 21.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17 ☆ 基本要求: 了解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种类; 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和《INCOTERMS 2000》的性质; 掌握EXW、 FAS、DAF、 DES、 DEQ 、DDU 、DDP 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买卖双方各 自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FOB 、CIF、 CFR 贸易术语的变形形式; 熟练掌握FCA、FOB、CFR、CIF、CPT、CIP 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的风险、费用和责任,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技巧,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对 合同的影响。 ☆ 重点: FCA、FOB、CFR、CIF、CPT、CIP 贸易术语的概念、特点;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技巧,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对合同的影响等。 ☆ 难点: 正确理解与掌握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贸易术语的使用技巧以及有关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 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 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贸易术语不仅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而且还用来 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一般地说,卖方承担的责任广,支付的费用多,负担的风险大, 则商品出售的价格就高;反之,则出售的价格就低。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与行为规范,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 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 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 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
  • 22.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 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 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 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 18 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这一规则对于CIF 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 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 年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 种,分别为Ex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 和Ex Dock。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文中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 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现行的《2000 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 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00 年通则》将全部13 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E、F、C、D、四个组。按这 一分类列表如下: E 组 启运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 组 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 组 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 23.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19 D 组 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税 此外,《2000 年通则》中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方法,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 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 个项目列出。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INCOTEAMS 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 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第二节 E 组贸易术语 E 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采用EXW 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二)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 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 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货物交接问题。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 2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F 组贸易术语 20 一、FCA 术语 (一)FCA 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 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 据)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 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CA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 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 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 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 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 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 25.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 21 出口手续) 二、FAS 术语 (一)FAS 术语的含义 1、FAS 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 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 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和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 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 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 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 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AS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 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 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 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 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 26.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22 三、FOB 术语(*) (一)FOB 术语的含义 1、FOB 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 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 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 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 吨,成交价格条件FOB 上海。装船时货 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 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 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
  • 2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 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 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 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 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 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 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 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 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 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 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 价格术语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 23 种FOB 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 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 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 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 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 的性 质。 第三,对FOB 的不同解释:2000 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 的解释不同: (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 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
  • 28.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与 《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 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 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 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 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 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 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 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 分为6 种类型,其中仅第5 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 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 种,前4 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 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 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 FOB 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 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 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 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 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 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四节 C 组贸易术语 24 一、CFR 术语 (一)CFR 术语的含义 1、CFR 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 29.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 25 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 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 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 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 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 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 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1979 年修 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 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 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 免除责任。 二、CIF 术语 (一)CIF 术语的含义 1、CIF 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 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 30.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26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 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 年8 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 棉纱300 包,金 鱼牌20 支棉纱200 包,合计金额9.35 万美元,价格条件CIF 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 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 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 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 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 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 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 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 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 的 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 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 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 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 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 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 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
  • 31.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 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 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 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27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 担。 (2)CIF LANDED(CIF 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 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 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 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 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 与CIF 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 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 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 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人称CFR 是CIF 的一种变形。 所以,在使用CIF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 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 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 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 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案例: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 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
  • 32.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三种常见价格术语的主要异同点 28 价格 术语 交货 地点 风险 划分 出口 报关 进口 报关 租船 订舱 运费 支付 保险 办理 运输 方式 FOB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CIF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水上 运输 CFR 装运 港口 装运 港船 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运输 三、CPT 术语 (一)CPT 术语的含义 1、CPT 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 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 33.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 29 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PT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CPT 与CFR 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 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P 术语 (一)CIP 术语的含义 1、CIP 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 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 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 3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 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IP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30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 与CIF 的区别。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2)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2)运输方式不同。 第五节 D 组贸易术语 一、DAF 术语 (一)DAF 术语的含义 1、DAF 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 35.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31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货交买方)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 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 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 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AF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 二、DES 术语 (一)DES 术语的含义 1、DES 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即船上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 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 36.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2 (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办 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ES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 与CIF 的区别 注意:按DES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按CIF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三、DEQ 术语 (一)DEQ 术语的含义 1、DEQ 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 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
  • 3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3 (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 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四、DDU 术语 (一)DDU 术语的含义 1、DDU 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即未完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 险、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 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 38.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 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官费。 (二)使用DDU 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34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五、DDP 术语 (一)DDP 术语的含义 1、DDP 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 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 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 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得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与卖方一切协助, 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证件) (二)使用DDP 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 39.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35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其他注意事项 第六节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 术语 交货地点风险界限 运输 保险 报关 运输方式 交货性质 EXW 工厂货交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 实际 FCA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买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FAS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FOB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FR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IF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象征 CPT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CIP 启运地货交承运人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象征 DAF 边境货交买方 分别 分别 分别 任何 实际 DES 目的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EQ 目的港码头 卖方 卖方 分别 水上 实际 DDU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分别 任何 实际 DDP 目的地货交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任何 实际 思考题: 1. 试比较使用FOB、CFR、CIF 贸易术语与使用FCA、CPT、CIP 对卖方有何不同? 2. 比较CIF 术语与DES 术语有哪些区别? 3. 比较FOB、CFR、CIF 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 40.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36 ☆ 基本要求: 了解列明合同标的物的意义,包装的重要性; 理解各国度量衡采用的标准的区别,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掌握品名条款的内容,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熟练掌握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条款的规定,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要求,运 输包装的标志。 ☆ 重点和难点: 表示品质的方法和确定合同的品质条款。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一、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商品买卖中,标的物是双方买卖的主体,这是一笔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 基础。一般说来,国际商品买卖重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出口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即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正当接受,双方意见 一致达成交易的。 二、合同标的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二)是法律上的需要 (三)是业务上的需要 三、品名条款的内容(Name of Commodity) 1、加标题 2、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3、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如:三道眉葵花籽、一 等玉米、45X45CM 的羊剪绒座垫等。 4、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如:含绒90%鸭鸭牌羽绒服。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41.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 37 它产地的大豆。 2、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品名为优质绿茶,大家对优质的理解 各不相同,就不宜使用。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一些药品,如我们常称病毒唑,而国际通用名 称为利巴韦林。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如:一家公司出口苹果酒,品名写为“CIDER”,结果遭 到拒付。原因是这个词除了苹果酒的意思之外,还有苹果汁的意思,海关无从收税。正 确的写法应为“APPLE WINE”。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含义、作用和要求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 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按照每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选择一定的质量指标来表示不同 商品的品质,如:机床以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炭以灰分、含水、含硫、 发热量、粒度等;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工艺等指标表示。商品的品质优劣 直接影响商品使用价值和价格,往往是买方最为关心的。 (二)商品品质的作用 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 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 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 是加强对外竟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改进和提高商品品质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2、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3、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三)商品品质的要求 ISO9000 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
  • 42.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 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对出口品质的要求: 1、商品的品质应适合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商品的品质应体现适应性、创新性、稳定性、经济性 3、商品的品质应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商品品质应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对进口品质的要求 1、适合我们的需要与要求 2、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科研、国防建设、人民生活以及保障人民身 38 体健康的需要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凭说明约定: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凭产地名称买卖(Place of Goods)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 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 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 称为凭样品买卖。 (1)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者, 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由卖方
  • 43.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 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Conferming Sample or Counter 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参考样品:仅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39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5)复样:在将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 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或称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 作核对之用。 3、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纠纷之用 (3)应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4)应尽量争取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按“对等样品”方式成交。 (5)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若对品质无把握时,可在合同中特别订 明(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 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 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它一般由标 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 内实施。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 等,另外, 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由 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某个国家或 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 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卖货物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 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ty--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
  • 44.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40 中等货而言。良好品均品质的确定方法: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 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 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它主要适应于 木材和冰冻产品类。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 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 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以某个国家某 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 商标、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 以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 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等。在凭样品 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或相符的说明。 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变通规定: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36 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 45.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 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1%浮动。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 件,价值 100 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 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 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41 适用范围: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 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数量条款的法律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 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5 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 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 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 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91 页)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 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 盎司(ounce)。 1 长吨=1016 公斤 1 短吨=907 公斤
  • 46.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2)按数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 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 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 1 罗=12 打 1 打=12 件 1 令=480 张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 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 英尺=12 英寸=30.48CM 1 码=3 英尺=0.914 米 1 英寸=2.54CM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 (5)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Cubic meter; Cubic 42 foot; Cubic yard。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lon) 公升(Litre)。1 加仑=4.546 升(美) 1 加仑=3.785 升(英) 2、各国度量衡制度--92 页 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 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 公吨,每公吨 USD275FOB 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 吨,我方当事 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 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 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 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二)重量计算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 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物重量,国际上有下列 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actu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domary Tare)计算
  • 47.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 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 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计算题1:某出口公司出口棉花净重100 公吨,棉花的国际公定回潮率为8.5%, 如这批出口棉花的实际回潮率为11%,则这批棉花的公量应为97.7 公吨,干净重应为 90.09 公吨。 计算题2: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 公吨,溢短装4%,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2%。 现有生丝105 公吨,回潮率为8%,。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 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8%的生丝?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有固定规格的货物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 符、重量大体相同,这样从其件数推出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 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 为实物净重 。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 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 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 由卖方选择,按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 43 及经营能力等。 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 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 作净”,并把握好益短装条款的应用。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 (about circa appoximate)。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
  • 48.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第五章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44 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 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 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注意: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 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 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 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的手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 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第一、卖方选择 第二、船方选择 第三、买方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第一、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二、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 第三、按到货日的行市计算 第四、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 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 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与 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 物。 案例1: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 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